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0)京03民终11922号
上诉人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软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云星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星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6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紫光软件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紫光软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云星宇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中认定涉案产品存在质量瑕疵的事实认定错误。1.原审判决中认定产品存在质量瑕疵的最为关键的事实是2017年12月6日,首发集团、云星宇公司与监理公司共同签署《首发集团网络基础设施改造及应用支撑平台二期遗留事项清单》,及2018年4月20日,在云星宇公司、首发集团、监理公司以及厂家紫光西部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数公司)均参加的对象存储设备故障专题会上,会议确定内容。对于2017年12月6日签署的清单系单方证据,并无紫光软件公司的确认。对于上述的2018年4月20日故障专题会需要强调的几点内容是:(1)该专题会召开的时间是2018年4月20日,系在云星宇公司及首发集团已经在2017年12月6日做出了“最终选择华为公司提供的对象存储产品作为项目采购产品”的情况下做出会议决定,即本决定实际为云星宇公司及其关联方已经做出采购案外人公司产品(紫光软件公司推测云星宇公司实际已经采购)的情况下,必然会做出一份对紫光软件公司产品做退货处理的决定。(2)该专题会虽然有西数公司参与,但做出决定的方并未有西数公司;西数公司自始至终对该决定不认可。(3)该专题会总结的问题,也未经过紫光软件公司及西数公司的认可。实际上通过上述紫光软件公司的总结,可以看出该专题会召开及总结内容必然是为其解除合同和退货做出铺垫。原审法院对于主要事实的认定系由云星宇公司单方提供的证据或者云星宇公司员工的证人证言。对于存在HDD盘告警、SSD坏盘故障、NAS盘文件传输问题,NAS挂载盘符问题的事实是否构成产品质量瑕疵的问题明显属于法院的单方认定,且上述的问题已经得到更换,在本案中不应将其作为产品瑕疵的事实依据。二、涉案产品质量瑕疵以及质量瑕疵是否能够影响产品的使用而构成根本违约,一审法院根据其主观臆断显然属于认定错误。1.一审法院并未组织人员前往现场勘查产品质量,且法院也并非专业机构,在云星宇公司未提出对产品进行质量鉴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有瑕疵就根成根本违约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显然属于客观事实认定错误。2.紫光软件公司参与的是集成项目设备的提供,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出现的问题并不能认为是紫光软件公司提供的设备出现的问题,这是多方面且复杂的因素,原审法院没有对案件事实查清。3.原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案涉大型计算机存储设备,紫光软件公司提供的产品的安全性对最终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紫光软件公司认为,提供的产品并没有达到退货的标准,原审法院是根据未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不是根据现有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定案依据不妥。
云星宇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紫光软件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紫光软件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云星宇公司偿还紫光软件公司合同款2 000 000元及违约金200 000元;2.判令云星宇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28日,(乙方)紫光软件公司与云星宇公司(甲方)签订《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编号:JF170912-设备-04,合同内容如下:一、产品名称、规格及合同金额1.产品名称、规格:甲方向乙方购买首发集团网络基础设施改造及应用支撑平台项目二期项目对象存储系统产品,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上述产品。产品规格型号详见附件。2.合同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小写)¥2,00000(本合同全部合同设备为人民币报价,详细工程量清单见附件)二、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2.设备到货并验收后支付合同总额的50%;3.乙方完成本项目后,请甲方验收,系统验收合格并经过审计单位审计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审计后合同总额的15%;4.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结束,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剩余款。5.该合同额包括设备调研、测试、安装、调试、开通、试运行、培训、文档、验收(完工、交工)、缺陷责任期、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等项目服务。6.以上所有付款乙方凭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税率17%)开票、收款信息……五、供货质量与检验1.质量要求:1.1乙方提供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或优于甲方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该项目招标文件和联合设计的技术要求。乙方保证本合同范围的产品为全新的,如果产品本身质量存在问题,甲方有权退货不支付任何款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1.2若为进口产品,乙方需保证提供的合同设备是制造厂商原产的、且在各方面符合制造厂商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提供合同设备原产地证明及合同设备相关报关单复印件。2.到货检验:清点设备数量,检查设备包装是否完好无损,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到货检验单,提供与货物相关资料,由乙方出具的质量保证书、产品检验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维护维修手册等。所有资料应是印刷品或打印文件并装订成册,并保证所有数据的准确性、正确性。3.开箱检验:3.1甲方、乙方及该项目监理共同参与开箱检验,检查货物与装箱单是否相符,配件是否齐全,货物外观是否完好无损,有条件可能通电测试产品是否工作正常。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开箱检验单。3.2在检验工作中,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合同产品的任何损坏、丢失,乙方需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尽快补足、维修或更换,但甲方需承担相应的费用。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合同产品的任何损坏、丢失,乙方需尽快补足、维修或更换,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费用。对误发或多发的货物,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4.乙方需提供产品附件4.1产品检验合格证;4.2产品检测报告;4.3产品样本、使用说明书、技术规范。4.4安装调试手册(安装装配图及说明);4.5维护维修手册;4.6质量保证书六、技术服务1.乙方在提供产品时应客观地描述夲合同范围设备的实际状况,描述清楚设备的性能指标,不得故意隐瞒产品自身的缺点、缺陷。如在合同执行中甲方发现乙方有明显的欺骗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2.乙方承诺本项目的免费保修与维护期限为三十六个月,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设备生产厂商对本项目所应用的部分设备的保修期规定超过上述期限的,则该部分设备应当按照生产厂商规定进行免费保修。3.免费保修与维护期间,乙方提供7×24小时的技术支持服务。如发生系统运行故障,乙方应当提供保修和维护服务。4.免费保修与维护期间内,如由于乙方原因需要对本项目中的部件(包括软件和硬件)予以更换或升级的,则该部件的保修期应当相应延长。保修与维护期满后甲方需乙方继续提供维护的,应当另行签订协议。5.质量保证期后,乙方为甲方提供有偿服务,乙方承诺给予甲方最优惠的价格。6.售后服务联系人:苏宏伟售后服务联系电话:1348880656。七.违约责任1.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终止合同(不可抗力的外因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原因除外),终止方按合同总金额的10%赔偿给被终止方。2.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准时支付合同款项时,应自款项最迟应付日的五日后的次日起,每逾期五日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部分总值的0.5%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金额以合同总值的10%为限度。3.乙方未能按本协议规定交付货物,每逾期五日,罚款本协议总价格的0.5%,不足五日的按五日计算,该罚款在甲方向乙方支付时扣除。但逾期罚款最多不超过本协议总价格的10%。乙方交货逾期2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此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4.乙方提供的货物不能达到本协议规定的标准(包括质量保证期在内),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并在十个工作日内自费予以补救(更换,修复等,由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则视为乙方同意,甲方为保证工程总进度和质量,可以单方面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可以降价或停止后续向乙方的支付,扣留已抵达的货物,并保留向乙方进一步索赔的权利。5.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符合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尽快自费修正,由于乙方提供技术资料不完全或不准确的文件及数据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时,乙方应负责赔偿。6.如本合同范围内设备在合同有效期内,产品因自身质量原因导致累计故障率达到10%,甲方有权全部退货,乙方须退回全部支付款项,并支付给甲方本合同总金额10%的赔偿金……十、其它事宜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滞纳金、违约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2.合同中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十四、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
产品
名称
备件
号
规格型号
配置描述
数量
单位
设备单价(元)
设备合价(元)
对象型存储设备
1EX0200
UniverStor P20000
UniverStor P20000象存储系统采用动态可扩展模块式全冗余集群架构,支持S3标准访问协议,并可扩展支持文件和块协议访问;采用专利纠删码技术,支持在磁盘、设备、机柜和站点等多级别故障中业务不受影响;支持任意5块磁盘同时故障,业务不受影响。包含3个访问节点、12个存储节点和2个52端口万兆以太网交换机(含4个40QFP以太网接口);144块10TB氦气硬盘,裸睿量1440TB;6个10GbE上联端口;所有设备均配置冗余电源。
1
套
1442000.00
1442000.00
1EX0224
负载均衡
1
套
240 000.00
240 000.00
1EX0223
网关
支持iscsi,NFS协议
1
套
98 000.00
98 000.00
1EX0222
服务
提供3年7*24小时原厂技术支持服务和狭义工作日备件送达服务。
1
套
220 000.00
220 000.00
总计(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2 000 000.00
2017年8月10日,西数公司向首发集团出具《制造厂家的授权书》、《原厂商服务承诺函》和《原厂商产品质量承诺函》,内容如下:“我们(西数公司)是按(中国)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兹指派按(中国)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云星宇公司)作为我方真正的合法的代理商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1)代表我方办理贵方(BS17-73-116HW)号投标邀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3)我方兹授予(北京云星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销的全权。兹确认(北京云星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4)我方于2017年08月10日签署本文件,(云星宇公司)于2017年08月11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我们紫光西部数据有限公司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6号中国云计算创新基地A栋。兹认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正式成立的北京云星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紫光西部数据有限公司授权代理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响应贵方项目投标邀请,向贵方转售紫光西部数据有限公司产品并以其自身名义与贵方进行后续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作为制造商,紫光西部数据有限公司就此项目仅将按照我方与北京云星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云星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商协议的规定提供紫光西部数据有限公司产品及相关产品质量保证;就此项目,在我们关联方所接受的给予其的最终订单中包含相应的产品及安装、保修服务项目内容的前提下,承诺按照相关的转售商协议:(1)提供原厂商三年维保服务;(2)提供原厂商一年软件技术支持与更新。”
在签订此协议之前,2017年9月20日,紫光软件公司与西数公司签订《紫光西部数据存储产品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紫光软件公司向西数公司采购UniverstorP20000一套,含税价格为695000.00元,UniverscaleC15000一套,含税价格为220000.00元。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为西数公司所交货物应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规格型号和数量,产品符合原厂标准,并以通过用户验收为准……产品质量标准为符合生产厂家的出厂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并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无权利瑕疵,来自合法渠道,包含全部的随机资料。任何第三方不能向用户及甲方就本合同项下产品主张任何权利;包装:原厂包装,包装无损,全新……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免费保修五年,自用户签署书面最终验收报告之日开始计算。若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更换,更换设备重新计算质保期……2017年9月25日,西数公司送货,紫光软件公司签收。
2017年12月6日初验合格后,用户首发集团向云星宇公司出具《初验合格证书》,载明:“根据你们与建设单位于2017年9月12日就工程达成的合同条款的规定,工程已按照合同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完成,经检验合格,我们再次通知你们,工程已于以下规定的日期通过初验。从2017年12月7日开始,该工程进入试运行期。已完工程描述:DMZ区域资源完成扩容,通过虚拟化平台建立DMZ私有云;结合企业私有云平台现有资源,完成融合资源池的扩容;核心存储升级扩容;对象存储建设,企业服务总载扩容;B□工具软件增加授权。初验日期:2017年12月6日。试运性期工作:维护、维修。”
西数公司向首发集团发送了《制造厂家的授权书》、《原厂商服务承诺函》、《原厂商产品质量承诺函》,称云星宇公司有权代表西数公司办理首发集团(BSJ17-73-116HW)号投标邀请要求提供的由西数公司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提供原厂商三年维保服务,提供原厂商一年软件技术支持与更新,并承诺在该项目正式交付安装、调试上线之日起180天内,若出现重大产品事故,无条件退货。
2017年10月23日,首发集团与云星宇公司签订《系统集成合同》,由云星宇公司向首发集团提供网络基础设施改造及应用支撑平台项目二期系统集成服务。本案诉争的标的物是该服务系统的信息存储部分。
首发集团的《机房外来人员登记表》、《设备带离受控环境申请单》、《设备带离受控环境审批单》显示,2018年1月2日,云星宇公司的技术人员对紫光软件公司提供的产品更换硬盘一块。
2017年12月6日,首发集团、云星宇公司与监理公司共同签署《首发集团网络基础设施改造及应用支撑平台二期遗留事项清单》,载明遗留内容为:“1.西部数据对象存储作为主选测试,在测试过程中发现该产品不能满足平滑扩容NAS功能及性能存在缺陷,在2017年12月5日对象存储发生了HD盘故障,鉴于当前项目组根据招标要求开展对象存储备选方案的测试工作……”。在三方签署的《集团对象存储测试报告》中提到:“……根据项目招标要求,4.3.5.2节第四段要求,该产品在NAS与S3需要支持线性扩容、4.3.5.4节功能指标项对于产品要求中需要提供的产品均需为非OEM产品,非开源软件开发,所提供的产品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华为公司提供的产品由华为公司服务器组成,且支持单节点或多节点扩容符合招标要求;紫光西部数据公司提供的产品其中S3接口底层服务器由西部数据公司提供,NAS接口底层服务器由HP服务器和第三方软件组成,非西部数据原装的产品。S3服务仅能以6个节点为单位进行扩展部分符合招标要求。在对产品进一步测试中发现,紫光西部数据对象存储NAS网关对外提供服务时存储性能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新建多个NAS存储账号后,NAS网关性能明显下降,应用挂载存储时运转缓慢,严重影响业务使用。测试期间,存储供应商对HP服务器进行内存扩容存储未扩展,但NAS性能不足,不能完全满足集团对性能及扩展性的需求;紫光西数本次对象存储6个节点为一组,以后扩展也需要次性扩展6个节点,一次扩容需扩展720T,一次扩容量相对较大,不能满足集团对存储扩展性的要求。华为公司提供的产品支持单节点或多节点扩容,每次可以扩容一个节点,一次扩容可以扩展128T,扩展性相对紫光西部数据公司提供的产品更方便,符合集团对存储性能及扩容的需求。最终,出于在产品性能、存储平滑扩展层面、存储扩展便利性及扩展资金成本上的综合考虑,最终选择华为公司提供的对象存储产品作为项目采购产品。”
2018年4月20日,在承包方云星宇公司、发包方首发集团、监理公司以及厂家西数公司共同参加的对象存储设备故障专题会上,云星宇公司汇报了对象存储设备已知未解决的问题:1.MAS网关使用HA方式对外提供服务时,在管理界面上无法更改池大小,无法修改NFS挂载点小文件存储参数。2.MAS网关使用HA方式提供服务时,客户端识别的可用空间大小和实际使用空间大小不一致,但不影响使用。3.NAS网关长期报本地节点异常错误,但不影响使用。
2018年6月13日,云星宇公司向紫光软件公司及西数公司发出《关于首发集团对象存储产品加快设备下架退货的工作函》,载明:“结合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户方”)需求,用户方已于4月20日启动对产品退货处理要求、并出具相关文件,截止至今贵公司并未结合会议要求开展工作,现用户方提出限时要求,要求贵公司于6月25日前完成设备下架工作,还请贵公司协调,按期执行。如不按期执行,用户方将采取对该产品进行强制下架处理,如在下架拆机期间产生任何有关损坏产品事宜用户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望贵公司悉知。”2018年6月19日,紫光软件公司回函称经与西数公司沟通,认为《对象存储设备故障专题会会议纪要》中的运行报告并未指出提供的存储设备存在承诺函上列出的重大产品事故(例如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用户数据丢失且无法恢复),且至今原厂也在提供该产品巡检服务,因此不存在承诺书确定的退货条件。2018年9月27日,云星宇公司再次向紫光软件公司及西数公司发函,要求于同年10月10日前配合实施案涉产品测试数据导出及设备断电下架工作,否则云星宇公司将自行断电下架,并不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责。
另查明,云星宇公司的招标文件载明:1.分布式存储能够根据业务增长进行平滑扩容,系统每增加一个存储节点,都能够自动识别,单节点扩容更是小于60秒……;2.现有存储设备的物理性能和容量配置还需给予扩容,需要新购1PB可用存储,全面扩充现有存储设备的性能和容量……;3.产品要求:非OEM产品,非开源软件开发……云星宇公司曾以邮件方式向厂商西数公司发送过该招标文件。
一审庭审中,云星宇公司称紫光软件公司产品存在的问题除了2018年4月20日云星宇公司、首发集团、监理公司以及厂家西数公司参加并签字的对象存储设备故障专题会会议记录上记载的问题以外,主要还有以下几点:1.紫光软件公司的产品只支持六个节点的扩容,不能做到单节点扩容,这会产生浪费资源的问题,给使用方造成不便。2.可用存储容量未达1PB。3.紫光软件公司提供的产品有东芝、日立品牌,并非都是紫光软件公司自己的产品,违反招标文件关于非OEM产品的要求。紫光软件公司称自己并未见到过招标文件,六个节点一扩容是供货前沟通好的(没有证据),且不属于产品的质量问题,计算机产品是一个拼凑产品,可能会用到很多公司的产品,不能因为某些硬件使用了东芝、日立的产品就构成OEM,案涉产品的核心技术和主要部件是紫光软件公司的自有品牌,并不构成OEM。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现紫光软件公司要求云星宇公司支付货款和违约金,云星宇公司主张退货,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云星宇公司是否有权退货。退货,意味着买卖合同的解除。依照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买卖合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本案显然不属于这种类型;二是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三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存在瑕疵,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卖方根本违约,买方依解约权解除合同。以下主要分析本案是否存在后两种情形。
一审法院注意到:1.2017年8月10日,西数公司向首发集团出具《制造厂家的授权书》中(3)提到:“……我方兹授予(北京云星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销的全权。”2.2017年9月20日,紫光软件公司与西数公司签订《紫光西部数据存储产品采购合同》约定:“……产品符合原厂标准,并以通过用户验收为准。”3.2017年11月28日,紫光软件公司与云星宇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第五项1.1载明:“乙方提供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或优于甲方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该项目招标文件和联合设计的技术要求。乙方保证本合同范围的产品为全新的,如果产品本身质量存在问题,甲方有权退货不支付任何款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设备安装后试运行期间,2017年12月5日,云星宇公司员工卢松发现设备系统出现HDD盘告警,由厂商人员王忠确认为硬盘故障。12月7日,王忠进场更换配件处理。2017年12月27日、2018年1月16日、2018年3月1日,设备依次出现SSD坏盘故障、NAS盘文件传输问题,NAS挂载盘符问题,厂商人员蒋魏、王忠分别于2018年1月2日、2018年1月17日、2018年3月7日进行更换及增加配件。2017年12月6日,首发集团、云星宇公司与监理公司共同签署《首发集团网络基础设施改造及应用支撑平台二期遗留事项清单》,在载明遗留内容部分提到紫光软件公司提供的产品在平滑扩容、存储空间、OEM产品方面均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问题,“最终,出于在产品性能、存储平滑扩展层面、存储扩展便利性及扩展资金成本上的综合考虑,最终选择华为公司提供的对象存储产品作为项目采购产品。”2018年4月20日,在云星宇公司、首发集团、监理公司以及厂家西数公司均参加的对象存储设备故障专题会上,总结了如下紫光软件公司所提供产品存在的问题:(1)MAS网关使用HA方式对外提供服务时,在管理界面上无法更改池大小,无法修改NFS挂载点小文件存储参数。(2)MAS网关使用HA方式提供服务时,客户端识别的可用空间大小和实际使用空间大小不一致,但不影响使用。(3)NAS网关长期报本地节点异常错误,但不影响使用。会议确定内容如下:因对象存储设备未能满足建设方需求,并存在质量隐患,根据《原厂商质量产品承诺函》规定对设备进行退货处理。
综合以上事实,一审法院认为,紫光软件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紫光软件公司庭审中辩称,任何计算机产品在试运行期间都会有磨合和调试的过程,但一审法院注意到,案涉大型计算机存储设备区别于一般货物买卖标的物的特点在于其对存储信息安全性的要求。案涉产品自安装调试后,各种问题不断出现,虽然尚未发生严重事故,但对于最终用户来说,其存储的信息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即便不断更换、修复,仍存在安全隐患,这也是导致用户更换紫光软件公司提供产品的根本原因。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云星宇公司退货于法有据。紫光软件公司无权主张货款和违约金。
综上,对紫光软件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全部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紫光软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未提交新的证据。紫光软件公司向本院申请对于产品的质量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紫光软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云星宇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本案中,紫光软件公司与云星宇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如果产品本身质量存在问题,云星宇公司有权退货不支付任何款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现根据设备安装试运行期间确认硬盘故障、更换配件处理的情况、首发集团、云星宇公司与监理公司签署清单的内容以及存储设备故障专题会的情况可知,案涉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一审法院结合案涉产品的用途及性质,认定紫光软件公司所供货物存在安全隐患,符合上述合同所约定的云星宇公司可以退货并不支付任何款项、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并判令驳回紫光软件公司要求云星宇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关于紫光软件公司主张首发集团、云星宇公司与监理公司签署清单系单方证据,且存储设备故障专题会并未得到紫光软件公司及西数公司认可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因西数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中,载明其授权云星宇公司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现亦无证据表明西数公司出席会议但不认可会议内容,故紫光软件公司该项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紫光软件公司主张一审并未现场勘查产品质量,亦未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且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出现的问题不能认定为紫光软件公司提供的设备出现问题,以安全隐患等未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在云星宇公司已提交初步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紫光软件公司并未就其主张提交充足的反证,且其一审并未就涉案产品申请质量鉴定,应就此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另,案涉产品的用途及性能决定了其不同于其他一般产品,尚未导致实际损失并不等同于涉案产品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可以实现合同目的,故综合上述情形,本院对紫光软件公司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对其要求质量鉴定的申请亦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紫光软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 400元,由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 贵
审 判 员 邓青菁
审 判 员 张清波
法 官 助 理 谢 薇
书 记 员 陈昭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