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紫光慧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73民初1425号

原告:北京***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2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国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海梅,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清软华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科星西路106号院5号楼11层1120。

法定代表人:张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东,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慧,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2号楼318室。

法定代表人:李翔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慧,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清软华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北京***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称其已将本案诉讼请求于另案中主张,故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75元,减半收取24637.5元,由北京***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李志峰

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汪 舟
书  记  员   郑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