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73民初1425号
原告:北京***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2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国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海梅,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清软华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科星西路106号院5号楼11层1120。
法定代表人:张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东,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慧,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2号楼318室。
法定代表人:李翔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慧,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清软华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北京***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称其已将本案诉讼请求于另案中主张,故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75元,减半收取24637.5元,由北京***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李志峰
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汪 舟
书 记 员 郑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