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29872号
原告:北京富源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甲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甲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北京富源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富源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富源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花
书 记 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