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执异2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甲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瑞德海天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镇马坊村北(***苗圃场部)。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 本院在执行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都园林公司)与北京瑞德海天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德海天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京0114民初160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0)京0114执4225号]过程中,金都园林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金都园林公司称,申请事项:请求依法追加***为(2020)京0114执422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7日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14民初16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赔偿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6431425元,2020年1月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瑞德海天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北京瑞德海天国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且为唯一股东,故请求法院追加***为(2020)京0114执422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金都园林公司另称,***作为一人股东,其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瑞德海天公司、***未发表意见。 本院查明,金都园林公司申请执行瑞德海天公司一案,2020年9月27日,本院作出(2020)京0114执42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8)京0114民初16090号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瑞德海天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31日,股东为***,持股比例100%。 本案审查过程中,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被申请人,按照提供的联系地址向被申请人通过司法专邮邮寄申请材料,显示未妥投退回。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材料、瑞德海天公司的市场监督管理档案材料以及(2020)京0114执4225号执行案件卷宗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程序中的追加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审查过程中应当有证据表明第三人知道追加申请,以保护第三人的抗辩权等权利。本案中,在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的情况下,无法保障被申请人的答辩、举证、救济等程序性权利,不宜直接认定“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申请人据此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追加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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