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与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3673号 原告:北京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光华路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093号。 负责人:***,大队长。 被告: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甲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企管部部长,住北京市朝阳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路89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诉被告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分公司、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 枫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