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5893号
原告:***,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常彬,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甲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郝 游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