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2052号
原告: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甲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今荣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告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都绿化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金都绿化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都绿化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