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2052号 原告: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甲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今荣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告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都绿化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金都绿化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都绿化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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