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9民初4561号
原告:北京首翔博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2859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钢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景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朱景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表人:张莹,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首翔博隆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钢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首翔博隆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首翔博隆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首翔博隆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首翔博隆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梁朝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