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昊鹏程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常州安凯特电缆有限公司与北京明昊鹏程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安凯特电缆有限公司与北京明昊鹏程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30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戚商初字第132号
原告常州安凯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经济开发区东方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曹哲一,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明昊鹏程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城村南(村委会对面)1幢。
法定代表人梁万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安凯特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明昊鹏程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安凯特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5元减半收取19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政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管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