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民初7923号
原告:北京明昊鹏程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城村南(村委会对面)1幢。
法定代表人:梁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万欣,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声明科学园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文建平,董事长。
我院依法受理原告北京明昊鹏程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北京明昊鹏程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8日以与被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私下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明昊鹏程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明昊鹏程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苗茂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