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房民(商)初字第06467号
原告北京庆成伟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阎仙垡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明昊鹏程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城村南(村委会对面)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北京明昊鹏程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企管办后勤。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庆成伟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明昊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庆成伟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庆成伟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庆成伟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