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空港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洪佳悦工程机械租赁站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3执83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洪佳悦工程机械租赁站,经营场所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西丰乐村委会西侧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穆建国,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北京市顺义区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丽群,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空港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裕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秀娟,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洪佳悦工程机械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北京空港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23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7211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2375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 洋
审 判 员  陈继明
审 判 员  单德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孟祥磊
书 记 员  刘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