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空港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朗朔机械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13执832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朗朔机械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2356937-2。
法定代表人李新荣,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空港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裕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337899378。
法定代表人胡秀娟,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朗朔机械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空港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33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空港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朗朔机械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查找,未查到被执行人北京空港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空港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3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维
审判员 何保杰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