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空港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空港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1行审1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空港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该中心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20〕1130001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1130001号责缴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2020年5月13日,公积金中心作出1130001号责缴通知,责令北京空港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职工万运连(身份证号:×××)补缴少缴的2014年6月至2016年12月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共计8910元。2020年5月20日,公积金中心将1130001号责缴通知邮寄送达北京空港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该单位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公积金中心于2020年11月26日向北京空港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该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责缴通知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对于公积金中心作出的1130001号责缴通知,北京空港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责缴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根据现有证据,该责缴通知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公积金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在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其申请执行该责缴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20〕1130001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晓 审  判  员   胡 柳 审  判  员   曾 玮
法 官 助 理   曹红卫 书  记  员   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