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空港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1执2553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空港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8 91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空港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空港天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因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靳 欣
法 官 助 理   王 静 书  记  员   朱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