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顶峰国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宏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顶峰国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国内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宏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顶峰国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扬仲调字第38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北京顶峰国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位于扬州市××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案件执行效率,由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宏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9扬仲调字第380号调解书一案,由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涛 审判员 宋晓波 审判员 阮 骏
书记员 程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