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执恢727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宏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顶峰国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宏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顶峰国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012执恢72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