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阳钢结构有限公司

宁波金阳钢结构有限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执27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金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7381278。
法定代表人:沈忠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中岗一村18栋,组织机构代码:762775005。
法定代表人:刘炳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宁波金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82民初127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波金阳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2722289元及相关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公司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本院已委托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轮候查封、暂未寻获)。本院已委托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轮候查封)。本院已委托外地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公司股权(暂无法处置)。截至2018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受偿,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处罚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短信推送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282执27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  传  亭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寿  森  坤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栋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