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珑源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葫芦岛中水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14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珑源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打渔山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能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葫芦岛中水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珑源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葫芦岛中水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14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17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葫芦岛中水地产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自动履行98,184,514.81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6,010.00元,总计99,273,193.81元。其中判决确认的垫资款53,629,454.46元,垫资款报酬5,362,945.45元,依判决计算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9,342,419.90元,判决由被执行人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珑源地产有限公司已垫付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41,374.00元,鉴定费597,000.00元。应由被执行人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承担的执行费127,331.00元。至此,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4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4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师庆军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东
本裁定援引的法律条款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