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千岛湖林业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千岛湖林业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徽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004民初532号
原告:杭州千岛湖林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排岭南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747184944H。
法定代表人:彭方有
被告:黄山市徽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西溪南镇西溪南村中街48号,组织机构代码76083256-3。
法定代表人:徐学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杭州千岛湖林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市徽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查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王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张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