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千岛湖林业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02民初5987号
原告:金华市华阳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申华大厦1幢B2817。
法定代表人:陈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强,浙江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奕,浙江坤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千岛湖林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淳安县千岛湖镇湖镇排岭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彭有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华阳苗木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千岛湖林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华市华阳苗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项璐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吴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