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色华冠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中色华冠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82民初5088号
原告: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泃阳镇赵屠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55446283X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经理,住三河市。
被告:**,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住三河市。
被告:河北中色华冠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亚泰大街北侧、燕高路东侧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5545342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色华冠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4元,由原告三河市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