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色华冠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中色华冠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7101民初752号之二
原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鑫,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中色华冠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亚泰大街北侧、燕高路东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69年7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
第三人:**,男,汉族,1969年1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
第三人:***,男,汉族,1981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色华冠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13.87元,由原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