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6民初1796号
原告:***,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海燕,宁波市城西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26407563N)。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开发区联合区域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朱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惠多,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吴希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鲍洁琼
代书记员 张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