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06民初3954号
原告:盘树蓉女,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26407563N)。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联合区域公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树蓉与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树蓉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