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业创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业创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觅食森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2民初175号
申请人:北京建业创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1号院2号楼7层2单元0810-1。
法定代表人:韩继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英,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北京建业创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北京觅食森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1号4层402B。
法定代表人:刘彩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建业创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觅食森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建业创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的金额为412340.1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要求查封北京觅食森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账号为×××内的存款212340.1元,查封北京觅食森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在华夏银行北京朝内支行账号为×××内的存款200000元。
本院认为,北京建业创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觅食森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账号为×××内的存款212340.1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觅食森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在华夏银行北京朝内支行账号为×××内的存款2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晓昕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