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安恒利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安恒利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载通视音频广播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北方安恒利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载通视音频广播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6-3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大民初字第12285

原告北京北方安恒利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中路甲9号。

法定代表人郭丽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福祥,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载通视音频广播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京开公路(西红门)39号。

法定代表人陈洋,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北方安恒利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载通视音频广播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北方安恒利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1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方安恒利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方安恒利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北方安恒利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蒋怡琴

二○一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