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安恒利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壹仟零壹夜演出经纪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8执437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方安恒利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2号楼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93917686。
法定代表人郭丽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壹仟零壹夜演出经纪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46号文锦大厦北楼二层220室-243(不老屯镇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069561711L。
法定代表人刘素云,执行董事。
北京北方安恒利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壹仟零壹夜演出经纪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21)京0118民初375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如下:一、被告北京壹仟零壹夜演出经纪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向原告北京北方安恒利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退股款五十五万七千四百元;二、被告北京壹仟零壹夜演出经纪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北方安恒利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退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千二百四十四元由被告北京壹仟零壹夜演出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因该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申请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亦未到庭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分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信息、无证券信息、无保险信息。根据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处调查结果,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因本案尚未有案款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综合上述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京0118民初37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熊开学
审  判  员   代祖勇
审  判  员   宿 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建宇
书记员曹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