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05民初2362号
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冠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聚鑫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虞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宁波聚鑫置业有限公司、湖州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