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瀚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91民初1420号 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对原告吉林市瀚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作出的(2022)吉029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吉029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正文部分正数第四行“**,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应更正为“**,吉林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五行“***,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应更正为“***,吉林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