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执异96号
异议人***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高亚男
人民陪审员 佟 川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