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543号之一
原告:上海枫林科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淑雯,上海乐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613号11幢C24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800号。
法定代表人:孙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市光路51号2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枫林科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经鉴定评估后各方仍存在较大分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晏 莹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