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南某某昇达建材租赁站、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11执恢109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南****昇达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营者:***,男,1982年1月2日生,汉族,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崧下镇。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金及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南****昇达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大连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终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皓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