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4民初7690号
原告:张某,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2号院,公民身份号码4101051983********。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崧厦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XXXXXXXX。
诉讼代表人:颜某,系管理人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某,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崧厦街道联胜村曹江西河头,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63********。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某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后)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