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泽通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某2等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27328号
原告:**,女,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某1,男,201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理人:**(*某1之母),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某2,女,201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理人:**(*某2之母),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艳,北京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泽通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后地村委会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张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杰,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政府路1号。
负责人:魏欣,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斌,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南坤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北路15号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办公楼210南。
法定代表人:魏海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广利,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满族,北京南坤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某1、*某2诉被告北京泽通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北京南坤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某1、*某2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1、*某2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1、*某2撤诉。
审  判  员   武 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莉莉
书  记  员   樊天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