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泽通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连与北京泽通水务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2民初16880号
原告:**连,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曹县朱洪庙乡刘东行政村刘东村农民。
被告:***,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
被告:北京泽通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后地村委会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颗颗,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与被告***、北京泽通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通水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连,被告泽通水务公司的代理人王颗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支付我工程款11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我在***从泽通水务公司处承包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两河片区污水管理工程提供劳务,日工资400元,提供劳务期间,被告拖欠我工资款114000元未付,现有***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但经多次催要均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泽通水务公司辩称,我公司与**连不存在劳务关系,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另我公司将通州区农村生活治理工程(两河片区)涉及劳务部分分包给了北京鹏浩博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故不同意**连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连为***提供劳务。2020年12月29日,***向**连出具《工资欠条》写明“今欠**连在通州潞城侉子店污水管道工程中工资,总计114000元”。经核实,***仅向**连支付劳务费17600元,尚欠劳务费96400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工资欠条、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同时,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根据查明的事实,**连于2019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依约为***提供劳务,***应当支付**连相应的劳务费。**连主张***拖欠其劳务费,提供了由***出具的《工资欠条》予以佐证,故对于**连要求***支付其劳务费的诉请,合理合法的部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另,**连要求泽通水务公司支付劳务费的诉请,庭审中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与泽通水务公司在工程承包与发包的法律关系,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连劳务费人民币96400元;
二、驳回原告**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书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画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