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255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信义路2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庐阳区**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99号国泰公寓2幢102-202室。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法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法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源市海岸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龙湖小区第肆层(3)**301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庐阳区**商行、原审被告河源市海岸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3民初16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26元,减半收取为8063元,由上诉人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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