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太极数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22413号
原告:深圳太极数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3栋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5622F。
法定代表人:吴丽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炎波,男。
被告: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11层2单元1201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7740123M。
法定代表人:朱烨东。
上列原告深圳太极数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太极数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26811.15元,因变更诉讼请求多收部分予以退回),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    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  泽  婵
书记员 陈宝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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