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3民初471号
原告:上海襄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泸松公路2511弄8号4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11层2**1201B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襄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立案。原告上海襄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襄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襄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襄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瞳辉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安 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