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1民初20042号 原告: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11层2**1201B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6月25日出生,蒙古族,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10号楼当代节能置业中心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原告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金财公司)与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节能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科金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当代节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科金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5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因参加被告的“2021-2023年度西北区域弱电专业分包战略采购项目”投标。于2021年6月29日向被告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5万元。该项目于2021年9月8日公示了定标信息,原告并未中标。被告本应依据招标文件之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诉如所请。 当代节能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公司目前经营困难,暂时无力退还保证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中科金财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其公司招商银行账号×××向当代节能公司民生银行账号×××汇入投标保证金50000元。2021年9月8日,当代节能公司公布中标信息,中科金财公司未能中标。当代节能公司应于2021年12月8日退还中科金财公司投标保证金但未予退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中科金财公司为参与投标活动,按照当代节能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要求向其汇入投标保证金50000元,在中科金财公司未能中标时,当代节能公司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全额退还保证金,但当代节能公司并未在规定期限退还。庭审中,当代节能公司同意退还,但表示因经营困难暂时无力退还,对此该公司应尽快改善财务状况,积极履行退款义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元。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