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信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宁波市北仑区信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705执恢51号
申请人:**和,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号码340721197110223310,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信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金融贸易大楼一层,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713355100
被执行人:***,女,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号码340721195406150043,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号码342623196909131155,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信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信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信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信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