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06执22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晓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街道中一路328号,组织机构代码:14428628X。
法定代表人**芳。
被执行人宁波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发展大厦1904号,组织机构代码:14411525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邵桂芬,女,1965年8月6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执行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晓支行与宁波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邵桂芬(2019)浙0206执223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经过执行拍卖等强制措施执行到位执行款人民币197408.69元,剩余执行款82591.31元及利息,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自愿达成了和解长期履行方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做和解长期履行终结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9)浙0206民初2705号调解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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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曹得胜
审 判 员 薛天祥
审 判 员 周 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代书记员 周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