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16)浙0212执4230号
被罚款人***。
被罚款人宁波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11525-3,法定代表人:*亚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罚款人***、宁波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罚款2000元,限在2017年3月7日前交纳。
对宁波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限在2017年3月7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