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12执42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宁波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4411525-3),住所地宁波市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宁波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执行款2540000元。在执行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但该房地产设有抵押,不足以清偿抵押借款。此外,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卢树立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