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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502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宁夏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2021)宁0502民初39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标的172052元,被执行人宁夏新景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0000元,剩余52052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2481元未缴纳。经查,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本院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缴纳案件执行费,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宁0502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 待符合执行条件,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