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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有限公司与中***和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502执22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63227473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和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06476347X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和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2018)宁0502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1922838.3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执行费21628元未缴纳。经向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实地核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复励交流同步发电机一台,型号:TYPE(TZH2-100);R系列柴油机一台,型号:R610SAZLD;钢筋箍筋弯曲机三台,型号:GF-20型;全自动数控调直切断机两台;钢筋弯曲机一台,型号不详;银色的方铁管22捆总计1600根(型号:3*2*0.25cm,长度:74cm),异性角铁52捆总计1600根(型号:2.6*2.6*0.3cm,长度:63cm),因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现已解除查封,此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工商档案等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并由其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 秀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