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5执他14号
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中卫市闽鑫金属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6)宁0502执1065号*****电气有限公司与中卫市闽鑫金属铸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期未能结案。现本院已将中卫市闽鑫金属铸锻有限公司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常乐陶瓷工业园新区的财产进行整体处置,为了统筹处理涉被执行人中卫市闽鑫金属铸锻有限公司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5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