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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有限公司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宁0502执647号 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女,生于1969年10月15日,回族,宁夏中卫市人,原系中卫市和美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11月2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原系中卫市和美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3年3月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原系中卫市和美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11月2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原系中卫市和美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债务款56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37元,负担案件执行费771元,共计5880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各被执行人分别承担13000元,放弃6037元。现被执行人***未履行剩余的案件款3000元外,其他被执行人均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对本院(2017)宁0502执647号的执行。 本案执行费771元,减半收取385.5元,由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