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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宁0104民催10号 申请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金凤区瑞*****号楼**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电气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人*****电气有限公司因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主要票面信息:票号为00100062/20533138、票面金额为壹拾陆万玖仟贰佰肆拾元壹角肆份整(¥169240.14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25日、出票人为恒大地产集团石嘴山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电气有限公司、付款人为恒大地产集团石嘴山有限公司)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后,于2016年1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 申请人*****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在申请作出判决前申请撤回公示催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