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菲尼有限公司

北京菲尼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辖终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菲尼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6层640-35E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上诉人北京菲尼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339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菲尼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本案案由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合同性质应为劳务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不适用于专属管辖。因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北京菲尼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故本案应当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在此之前,***曾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亦是根据劳务合同纠纷将北京菲尼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中,引发争议的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依据已完成的工程量向北京菲尼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菲尼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驳回北京菲尼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钱 星 书 记 员 原 月